索引号
MB1A08302/2024-29169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名称
天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启用G240石家河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的通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9日

天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启用G240石家河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4-07-29 18:00 来源: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有效遏制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路基础设施完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决定启用240国道K1313+300处(石北村村委会附近150米处)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24年7月30日—2024年8月13日。

二、启用时间

2024年8月14日0:00。

三、执法流程

非现场检测点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测抓拍,前后均设有LED显示屏,对超限运输车辆违法信息实时告知,超限运输车辆应就近到石家河超限检测站卸载、接受处理。

经动态自动称重检测和电子抓拍系统记录的违法货运车辆,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货运车辆途经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路段时,应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相关标识通行,驾驶人为达到干扰或者逃避动态自动称重检测目的,实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改装灯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不盖篷布)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公安交警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超限超载运输当事人(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罚。

四、重点提示

1.该处公路治超不停车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已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检定为合格检测设备,其检测所得信息数据将作为公路非现场执法依据,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2.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人,将依法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3.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将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接受处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天门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一楼大厅(天门市南洋大道31号 0728-5343309)

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处罚中心(陆羽大道东10号新政务服务中心 0728-5862143)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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