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6-27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6-27 15:51 来源:“商业秘密保护”解读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保护商业秘密是保障原始创新,防止不正当竞争,发展创新型企业,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案件呈现出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调查取证难等特点,给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带来新挑战。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宣传,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

一、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2、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护措施。

4、该信息应当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手段:

坚持查防结合、监管关口前移、强化市场主体自我保护能力,是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最有效的手段。企业是商业秘密保护的主体,发挥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作用至关重要。

1、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方式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入侵或者其他手段。

2、经营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方式包括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3、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经营者或者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2、行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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