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23582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名称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28日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5-28 10:00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质量,加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应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建设应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评估专家是指天门市生态环境局聘请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函审或者会议评审过程中,行使评审权利、提出评审意见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成员选聘、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建设遵循“严格准入、分类建库、统筹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资料管理、专家抽取和考核依托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评估专家库专家管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六条  入选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扎实的学术精神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独立廉洁的履行职责。

(二)熟悉相关领域政策和相关规章制度,熟悉建设项目有关标准、导则和技术规范。

(三)在本领域有较深造诣,熟悉国内外情况和动态,具有判断和把握重大战略、技术的工作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无通报批评、行政或刑事处罚记录;能够承担技术评估及现场踏勘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入选天门市生态环境局环评文件质量抽查复核的技术评估专家,条件同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专家条件。

第八条  入库程序。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申请进入天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的专家,须向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提交资料,天门市生态环境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入选专家库,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职责

第九条  专家参与评估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对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的表决权;

(三)评估专家有权根据技术评估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可要求在会议专家组意见中记录个人不同意见;

(四)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参与审查会议,对不适宜参加的有权申明并拒绝;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估劳务报酬。

第十条  评估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估专家应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查和对审查意见进行专家审核,解答审查审批过程中对个人所承担审核内容的相关技术问题,对个人技术评估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审查的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评估情况;

(三)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技术评估工作,出现可能影响评估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评估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专家库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评估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审查有关的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报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其他相关廉政、纪律规定。

第四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专家抽取。天门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会的,原则上根据规划或项目所涉及的行业、专业领域、流域、专家人数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进行随机抽取,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后确定。重大、环境敏感的建设项目,可采取库外特邀专家方式,特邀专家不得超过所聘请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  专家回避。参加审查工作的专家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存在以下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的,审查专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受聘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等项目单位的;

(二)与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项目的负责人存在利益关系的;

(三)接受过规划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等单位的聘请,参与所审查环评文件的编制、指导或审核工作的;

(四)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工作客观公正的。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的联络、联系等工作由天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  专家库管理机构应对技术评估专家个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结果,急需专家可根据情况适时增补。

第五章  专家考核和奖惩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考核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坚持统一标准、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专家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八条  日常评价。日常评价采取百分制评价,由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在评估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参与技术审查工作期间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诚信自律等方面进行打分。负责将专家日常评价结果录入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专家库”系统。

第十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评估专家在评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严重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参与评估工作的;

(二)技术评估出现重大失误或个人能力素质不能胜任专家岗位要求的;

(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环评文件所涉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天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23年7月3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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