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2032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统计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名称
天门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意见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10日

天门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5-10 10:00 来源: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不断提高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责任体系

(一)意见适用于全市乡镇(街道、场、区)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统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人民团体以及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防并举、注重预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层层压实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确保全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落实到位。

(三)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负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负监督责任。

二、重点工作职责

(一)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如下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关于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相关要求,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结合实际推动统计改革发展,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为重大政治任务落到实处。

2.抓好领导干部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把统计法律法规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党校(行政学院)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增强领导干部依法统计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3.将统计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在干部考核,对有关人选是否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相互攀比、在统计数据上造假等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镇两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统计机构党组同意。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文件和做法,不得把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包括第一责任单位、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协调单位等)。

4.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列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及时处理有关部门移送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对经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严格按照《意见》《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予以通报曝光。

5.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乡镇(街道、场、区)统计人员调动,应当征得市统计的同意,切实稳定基层统计队伍。

6.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支持做好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培养锻炼、选拔交流等工作。

7.贯彻落实《监督意见》要求,每年12月底市统计局提交本部门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报告,由市统计局汇总形成全市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情况报告,上报省统计局

(二)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如下职责

1.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关于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办法》《规定》《监督意见》的具体措施。

2.研究完善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责任体系,明确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推动形成从上到下、管长管远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机制。

3.协调解决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市统计局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保证统计重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4.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下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监督管理。

(三)各地各部门分管负责人在分管范围内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承担如下职责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上级关于统计工作的具体要求,遵守并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研究分管范围内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

2.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依法配合统计工作,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标准,做好国情国力普查,推动统计信息共享,协调落实相关统计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设施设备和技术支撑等保障条件。

3.推动分管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中央有关统计工作重要文件精神、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分管部门和单位相关统计数据质量保障机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4.对重大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及时听取汇报、进行督办,协调解决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三、责任落实和追究

(一)市级统计部门负责将有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开展本地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责工作,实施本地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统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的,按照《意见》《办法》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追究责任。

(三)对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经离任,同样要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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