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1-19 09:51
来源: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
执法主体(单位名称):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对烟草专卖零售行为的行政许可(新办、延续、变更、歇业、收回、撤回、撤销、注销)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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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销售、运输、进出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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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擅自收购烟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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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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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者承运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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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法〔2013〕434号)第一条;《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烟专〔1993〕7号)第二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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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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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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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批发烟草制品 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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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超越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规定范围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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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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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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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擅自跨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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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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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向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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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从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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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不按规定存放免税进口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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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免税店经营未加贴专门标志的卷烟、雪茄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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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拍卖人擅自拍卖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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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六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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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使用涂改、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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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在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售烟(含电子烟)网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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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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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含电子烟)的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三条;《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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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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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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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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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出口倒流的国产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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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非法储存烟草制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 | 天门市烟草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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